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确定为录用人选的,招录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考察结论告知考察对象本人。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提出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招录公安机关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