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