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罪犯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