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缴许可证书;

公告许可证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