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的备案材料和程序;
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举报投诉方式;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的备案材料和程序;
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举报投诉方式;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