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备案情况;

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