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节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五十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十三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 第五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十六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 第五十七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 第五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 第五十九条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