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