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实施前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告知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出具决定书。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被约束人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约束人。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