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处理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