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被处理人的,依照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送达。

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和方式;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被处理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