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经催告,被处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