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被拘留审查的; 被决定遣送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但因天气、交通运输工具班期、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客观原因或者国籍、身份不明,不能立即执行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