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二十一条 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可以被遣送至下列国家或者地区: 国籍国; 入境前的居住国或者地区; 出生地国或者地区; 入境前的出境口岸的所属国或者地区; 其他允许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入境的国家或者地区。 第二百二十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