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百二十一条 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可以被遣送至下列国家或者地区:

国籍国;

入境前的居住国或者地区;

出生地国或者地区;

入境前的出境口岸的所属国或者地区;

其他允许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入境的国家或者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