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二十条

第二百二十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遣送出境:

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至5年内不准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