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超出指定的活动区域; 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二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