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