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六节 辨认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八十一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六节 辨认 第八十一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