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鉴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