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鉴定、检测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鉴定、检测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1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