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三节 询问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三节 询问 第五十三条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