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三节 询问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三节 询问 第五十二条 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