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三节 询问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三节 询问 第五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