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
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
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