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1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