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百零一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零一条 外国人在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该外国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第二百条 目录 第二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