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百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条 外国人在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