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理涉外案件的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内部通报、对外通知等各项制度。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