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其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