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办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保存有关证据,并尽快将有关情况层报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商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处理。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