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