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6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