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