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 调解一般为1次,必要时可以增加1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员、案件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