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四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 70周岁以上的; 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