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1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1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1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