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1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或者受治安管理处罚后6个月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