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节 证据保全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九十五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节 证据保全 第九十五条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必要时,应当对登记保存的证据进行拍照。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证据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两份,1份附卷,1份交当事人。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