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勘验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验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

对计算机违法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注意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和数据,并复制与案情有关的电子资料和数据。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参加勘验的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