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章 调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调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六十三条 办案人员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第四节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