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章 调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调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六十五条 为了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办案人员依法可以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