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受害人的身份以及证人、违法嫌疑人、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

办案人员不得向证人、受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