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章 调查 第三节 讯问和询问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调查 第三节 讯问和询问 第六十条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受害人,应当到其住所、学校、单位或者其他适当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可以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