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章 调查 第三节 讯问和询问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调查 第三节 讯问和询问 第五十八条 询问证人、受害人,可以到证人、受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提供证言。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