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六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