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