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百零四条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零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在适用本规定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无论何种称谓,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第二百零三条 目录 第二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