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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一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二百零二条 本规定中的“办案部门”是指公安派出所及相当于公安派出所一级的办案单位。 第二百零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但有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在适用本规定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 第二百零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以前制定的有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百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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