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没有违法事实的;

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