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已调解终结的;

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