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一百九十六条 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已调解终结的; 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第十四章 目录 第一百九十七条